24 人民甲因違反行政義務遭 A 機關處以巨額罰鍰,甲對於認定其違反行政義務之處分不服,並主張罰鍰過重,請問對該處分不服應如何救濟?
(A)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覆
(B)填寫訴願書經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C)向 A 機關之上級機關請願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統計: A(256), B(2091), C(292), D(135), E(0) #2822177
詳解 (共 6 筆)
①依題意甲對於認定其違反行政義務之處分不服,並主張罰鍰過重,代表甲認為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不當,故依序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目的在把負擔處分變不見,又稱形成訴訟
②而訴願提起方式為→§58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目的在使原處分機關有先自行檢討原處分是否得當之機會
※補充:
§14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4 人民甲因違反行政義務遭 A 機關處以巨額罰鍰,甲對於認定其違反行政義務之處分不服,並主張罰鍰過重,請問對該處分不服應如何救濟?
(A) 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覆
(B) 填寫訴願書經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C) 向 A 機關之上級機關請願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4724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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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第 58 條
-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甲對於A機關認定其違反行政義務並處以巨額罰鍰之處分不服,且主張罰鍰過重,係同時對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認定違反義務)及妥當性(罰鍰金額是否過重)提出爭執。
依《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制度之特點在於,其審查範圍兼及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性,受理訴願機關得就處分之實體內容是否妥當進行審查,並得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此與行政訴訟原則上僅審查合法性之範疇有所不同,對於主張罰鍰過重之情形,訴願乃較為適切之救濟途徑。
二、訴願提起之法定程序
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此為訴願提起之法定程序,其立法意旨在於:
-
給予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之機會——原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若認為訴願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以收迅速救濟之效;
-
便利原處分機關整理卷證、提出答辯,以協助訴願管轄機關進行審理。
因此,選項(B)「填寫訴願書經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完全符合《訴願法》之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
三、其他選項錯誤之理由
選項(A)「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申覆」
「申覆」並非《訴願法》所定之法定救濟程序。行政法上雖有個別法律規定特定類型之申覆(如《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申復),但並非一般性、通案適用之救濟制度。對於行政處分之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應提起訴願,而非提出申覆。實務上,人民以申覆書、陳情書、異議書等形式表示不服者,受理機關應先確認當事人真意,若真意為提起訴願,即應依訴願程序辦理。因此,選項(A)並非正確之救濟途徑。
選項(C)「向A機關之上級機關請願」
請願與訴願為不同之制度。依《請願法》之規定,請願係人民對國家政策、行政措施或公共利益等事項表達意見或提出建議,並非對已作成之行政處分表示不服之救濟程序。請願不具備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效力,與訴願之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對於特定行政處分之不服,應循訴願程序救濟,而非以請願方式為之。因此,選項(C)錯誤。
選項(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須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一定期間不為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即「訴願前置主義」。
撤銷訴訟以經過訴願程序為前提,未經訴願程序即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不備法定要件,行政法院將以裁定駁回之。甲雖主張罰鍰過重,惟此仍屬對行政處分之實體爭執,應先經訴願程序,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項(D)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