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C)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與他造合意停止者,其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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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853), C(1067), D(3442), E(0) #3048818
統計: A(176), B(853), C(1067), D(3442), E(0) #3048818
詳解 (共 7 筆)
#5695359
通常(普通)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5條):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的為普通共同訴訟,其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必要共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56條):對各當事人而言,訴訟標的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共同訴訟。為了謀求當事人間裁判之一致,各當事人之訴訟實施權均受到了相當的限制。
- 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及於全體、不利對於全體不生效力(A、B選項)。
- 他造對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無論利害皆及於全體(C選項)。
- 當然/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如:當事人死亡、法人因裁併而消滅)
本題D選項「與他造合意停止」,並非當然或裁定停止之情形,而是不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因此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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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368
(D)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與他造合意停止者(不利),其停止之效力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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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960
【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第 56 條:
1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D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A;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B。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C。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1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 D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A;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B。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C。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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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與他造合意停止者,其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不符合第 56 條要求「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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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757
這題對沒讀書的人反而比較簡單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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