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居住於新竹之甲因投資需求,向住於桃園之乙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雙方並以書面約定若因該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嗣後,甲因投資失利,逾期未償還向乙所借之款項,乙乃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甲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B)若甲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甲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C)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
(D)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第 15 日,提出異議但未附理由,仍屬有效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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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723), C(3647), D(1060), E(0) #3048815
統計: A(384), B(723), C(3647), D(1060), E(0) #3048815
詳解 (共 10 筆)
#5894358
(C) 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始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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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195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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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470
(C) 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
「命令確定 5 日後」,可以看成已經收到支付命令25天了,也就超過20天的救濟時效,所以聲請再審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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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8853
支付命令於修法前,只要20日內未提出異議就會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債務人基本上很難請求法官再審理,以至於很多有心人士利用此法,對於無關民眾申請強制命令,讓民眾誤以為是詐騙信函不予理會,過二十日後被強制執行財產,卻幾乎無法救濟,造成許多慘案,所以才修法。
目前的支付命令修法後已經沒有既判力,只有執行力,意即即使未於20日內未提出異議,仍然可以提出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避免被有心人士利用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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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963
【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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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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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專屬管轄】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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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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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3 條:
1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2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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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6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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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9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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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1 條: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1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3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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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何者為錯】
(A) 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並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1項,正確
(B) 若甲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甲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3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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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得於支付命令確定 5 日後,向地方法院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第 1 條=被告住所地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支付命令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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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支付命令具專屬管轄原則(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假設乙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法院於發支付命令前查到無管轄權之情形
會將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依法不得移轉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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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於發支付命令後才發現
則會通知債務人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或以起訴等其他民事途徑處理。
(D) 若甲接獲支付命令後第 15 日,提出異議但未附理由,仍屬有效之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20日內即可,15日未逾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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