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
(B)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C)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原告僅得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
(D)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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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6), B(1952), C(692), D(2736), E(0) #3048817
統計: A(546), B(1952), C(692), D(2736), E(0) #3048817
詳解 (共 10 筆)
#5695295
28 下列關於民事法院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 僅得以合意定一審法院
民訴第24條第1項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B)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訴第24條第1項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訴第28條第1項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例外:依民訴第28條第2項,若原告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限被告不是法人或商人之情形)
(C)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原告僅得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
民訴第15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條文中的「得」字,代表可以。
因侵權行為涉訟,非專屬於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還是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公務所所在地、機關所在地等起訴(參考民訴第1、2條,管轄法院之一般規定)。
民訴第15條第1項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條文中的「得」字,代表可以。
因侵權行為涉訟,非專屬於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還是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居所地、公務所所在地、機關所在地等起訴(參考民訴第1、2條,管轄法院之一般規定)。
(D)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民訴第28條第3項
民訴第28條第3項
167
0
#5701258
B3不要再誤導別人了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不是啥"僅由" 差很多謝謝
4
0
#5894361
(A)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
(B)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原告與被告均得向法院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C)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原告僅得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特別審判籍)
3
0
#7068421
(A)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及第二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2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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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原告與被告均得聲請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
1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C)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原告僅得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
1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C)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15 條:
1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D)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
1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3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1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3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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