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D)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19), B(1081), C(979), D(578), E(0) #3048816
統計: A(3119), B(1081), C(979), D(578), E(0) #3048816
詳解 (共 10 筆)
#5695431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 436-1 條)
221
3
#5704138
(B)民事訴訟法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C)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D)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138
0
#5894359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23
0
#6225931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審級之敘述,何者錯誤?
ㅤㅤ
(A)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36-1Ⅰ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ㅤㅤ
(B)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436-24
Ⅰ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ㅤㅤ
(C)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原則上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461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ㅤㅤ
(D)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467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0
0
#7266671
(A)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審理,不服簡易庭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簡易訴訟事件原則上二審終結,除非係訴訟標的逾新臺幣150萬元,當事人認為第二審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涉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法律見解,經原判決法院之許可,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