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應省略應記載之事項
(C)簡易程序之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D)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事件為第二審上訴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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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248), C(913), D(2041), E(0) #3115896
統計: A(367), B(248), C(913), D(2041), E(0) #3115896
詳解 (共 4 筆)
#5846389
補充法條_民事訴訟法
第436-1條:
1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A)
2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D)
3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4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433-2條:
1 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B)
2 前項規定,於言詞辯論程式之遵守、捨棄、認諾、撤回、和解、自認及裁判之宣示,不適用之。
第433-3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C)
(A)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X)
抗告應抗告於地方法院合議庭(簡易程序第一審的直接上級法院)(436-1 I參照)
(B)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應省略應記載之事項 (X)
應該改為經法院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433-2 I參照)
(C)簡易程序之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X)
應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433-3參照)
一般,簡易程序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433-1參照),為了減少訴訟時間和提高效率。準備程序通常為行合議審判(通常程序)之訴訟事件,由受命法官一人處理(270 I參照),為了闡明訴訟關係(爭點整理),集中審理。當然,第一審行獨任制的訴訟事件也有準用(271-1參照),即「準備性言詞辯論期日程序」。
※而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應對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273 I參照)。→因為要等到言詞辯論終結後才能「判決」
(D) 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事件為第二審上訴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O)(436-1 II參照)
考訴訟法條考得非常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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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94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及其上訴審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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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於簡易程序之抗告,應上訴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436-1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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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簡易程序之言詞辯論筆錄,經當事人合意者,法院應省略應記載之事項
§433-2言詞辯論筆錄,經法院之許可,得省略應記載之事項。但當事人有異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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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簡易程序之準備程序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433-3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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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對簡易程序事件為第二審上訴時,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436-1
Ⅰ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Ⅱ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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