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上訴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到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C)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上訴,在上訴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提出附帶上訴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飛躍上訴到第三審
統計: A(1296), B(3121), C(1416), D(504), E(0) #1608080
詳解 (共 10 筆)
(A)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到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簡易判決之上訴或抗告程序;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上訴,在上訴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提出附帶上訴
第446條(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法院應依職權 為其飛躍上訴到第三審
第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鎖住的字我都視為沒有分享過
民訴436條之3(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及抗告之限制)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民訴446條:經他造同意,第二審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103司五
民訴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之方法(不得提出為原則,得提出為例外)105司五
請問(C)選項的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上訴
是對第二審不服"上訴第三審"的意思嗎?
還是上訴第二審?
連選項意思都看不懂><
21 比較民事訴訟之第二審與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完全正確?
(A)第二審程序,上訴人得擴張上訴聲明,被上訴人亦得提起附帶上訴;第三審程序,上訴人不得擴張上 訴聲明,被上訴人亦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B)第二審程序,以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原則,以不得提出為例外;第三審程序則完全不得提出新 攻擊或防禦方法
(C)第二審判決,以經必要言詞辯論為原則,以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第三審判決,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 則,以經言詞辯論為例外
(D)第二審為事實審,得為事實之調查;第三審為法律審,完全不得調查事實
難度:適中
31 關於上訴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到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x)
地方法院(合議庭)
(B)對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o)
(C)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上訴,在上訴程序中,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提出附帶上訴(x)
法律規定是在第三審程序中,不得變更。而二審上訴中,還在二審所以可以。
(D)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飛躍上訴到第三審(x)
第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補充
民事訴訟是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必要時可不採言詞辯論,主要強制委任律師代理。 見 民訟 第 47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