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非共同訴訟程序上之要件?
(A)受訴法院就該數訴須有管轄權
(B)須該數訴均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C)須非法律上禁止合併
(D)為訴訟標的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12), B(1243), C(916), D(3042), E(0) #1327778
統計: A(1912), B(1243), C(916), D(3042), E(0) #1327778
詳解 (共 10 筆)
#1396647
借用2F詳解, (D)的答案屬訴訟主體之要件
客觀要件(程序上要件)又分為三:
一、須受訴法院就該數訴有管轄權 (A)
二、須該數訴均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 (B)
三、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C)
主觀要件(訴訟主體之要件)亦分為三: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D)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574
3
#1391713
民事訴訟法第53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 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 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
共同訴訟之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程序上要件),及主觀要件(訴訟主體之要件)。客觀要件又分為三:一、須受訴法院就該數訴有管轄權;二、須該數訴均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三、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主觀要件亦分為三: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相關考古題:
58 原告提起之共同訴訟欠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之要件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B
(A)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則裁定駁回
(B)不主動調查,於他方當事人提出抗辯時,始命分別辯論
(C)立即裁定駁回
(D)立即裁定駁回,但原告於駁回之裁定確定後,得請求就駁回之部分審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1年高考三級暨普考第一試精選訴訟法試題#8485
131
3
#3075280
非共同訴訟程序上之要件?
第53條(共同訴訟之主觀要件)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主體要件)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34
2
#3783561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允許原告提起客觀合併之訴,下列何者非此合併訴訟之要件?
A原告對於同一被告提起數宗訴訟
B法院對該數訴訟均有管轄權(V)
C數訴訟得行同一種訴訟程序
D該數宗訴訟均不得專屬其他法院管轄
民訴53: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4條至第19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民訴248: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1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