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內容?
(A)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
(B)當事人間無爭執之事實,法院應逕將其採為裁判之基礎
(C)當事人可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
(D)當事人未聲明之證據,法院不得調查
統計: A(1235), B(949), C(5119), D(538), E(0) #570911
詳解 (共 10 筆)
-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主義是由法院依據本身職權之發動,依職權進行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決定之影響;而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在過程中原則不許公權力的介入,亦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 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係指證據之蒐集或提出均由當事人提出之主義,亦即在事實關係之證明上,屬於當事人之權能與責任,非經任何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為認定係爭事實所需之證據資料,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所提之證據為限,並且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 - 處分權主義
處分主義,係將審理對象及其範圍由當事人決定處分,承認當事人對訴訟對象有處分權。
當事人主義又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
(1)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2)辯論主義:
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二命題:經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3)處分主義: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即「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
35.下列何者為處分權主義之內容?
(A)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
當事人進行主義 辯論主義
(B)當事人間無爭執之事實,法院應逕將其採為裁判之基礎
職權主義
(C)當事人可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
處分權主義
(D)當事人未聲明之證據,法院不得調查
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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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主義 辯論主義係指證據之蒐集或提出均由當事人提出之主義,亦即在事實關係之證明上,屬於當事人之權能與責任,B非經任何一造當事人主張之事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為認定係爭事實所需之證據資料,原則上應由當事人所提之證據為限,並且AB當事人不爭執之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 C-民訴§384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當事人主義又分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
(1)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主義是由當事人主導訴訟程序,即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或終止完全交由當事人決定
(2)辯論主義:
第一命題: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二命題:經當事人所自認之事實,法院應逕採為判決之基礎
第三命題:非經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不得職權調查之
(3)處分主義:
第一層面:訴訟之開始由當事人決定,即「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第二層面:審判之對象、範圍由當事人決定,即「禁止訴外裁判」
第三層面:訴訟之終結可由當事人決定。若欲終結訴訟,可透過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之方式為之
(A)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
當事人進行主義
(B)當事人間無爭執之事實,法院應逕將其採為裁判之基礎
職權主義
(C)當事人可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
處分權主義
(D)當事人未聲明之證據,法院不得調查
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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