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之「阻卻違法事由」?
(A)依法令之行為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C)原因自由行為
(D)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 B(113), C(7080), D(803), E(0) #570915
統計: A(69), B(113), C(7080), D(803), E(0) #570915
詳解 (共 9 筆)
#873638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為有某種原因存在,使得刑法不加以處罰,這類的特殊原因,我們稱作「阻卻違法事由」(負面構成要件)
一、依法令的行為
二、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
三、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四、正當防衛
五、緊急避難
145
0
#1130663
99台上6035: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
60
0
#860458
原因自由行為 EX: 酒駕
31
0
#913185
被害人承諾:超法規
19
0
#1198086
我選c 怎麼跳b 囧
9
4
#941149
C:刑法第19條
9
0
#3745907
(A)依法令之行為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C)原因自由行為
(D)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
刑法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22 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B)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C)原因自由行為
(D)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
刑法 第 21 條 (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22 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刑法 第 19 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92 號 判決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要旨:
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並將原因自由行為予以明文化,其類型可分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兩大類,再細分為本具有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而實行犯罪之情形,及原不具犯罪故意,因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後,於主觀上有預見法益遭侵害之可能,卻違反客觀注意義務,致發生犯罪結果等。是原因自由行為之行為人,於精神、心智狀態正常之原因行為階段,對犯罪事實具有故意或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得預見,即符合犯罪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責任能力而須加以處罰;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仍有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又雖無論何種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均不適用同條第 1、2 項減免其刑之規定,但不同類型對於行為人責任非難及刑罰評價上仍有程度上之差異,仍可於量刑時予以審酌,而有區分之實益。尤其是情節最重大之罪(死刑),於卷內資料已顯現行為人有服用過量酒類之證據時,縱當事人並未聲請調查,法院基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有此重大關係利益事項之發現,亦應依職權調查行為人有無上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適用,如屬同條第 3 項之情形,亦應調查究係何類型之原因自由行為,並將之列為量刑因子之一。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