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在公眾場所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
(A)不成立犯罪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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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4), B(108), C(1205), D(768), E(0) #570922

詳解 (共 10 筆)

#820473
例如:兩人打賭比投籃機,輸的人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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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75
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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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99

自備麻將去公園跟朋友摸兩圈 (公共場所)--處罰金


在湯姆熊比賽投籃機(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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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579
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比較: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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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8050

一、取締非法賭博的執法依據為何?

(一)刑法第266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68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269條規定「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9千元以下罰鍰」。

二、打家庭麻將,何種情形始屬違法?

(一)一般家庭麻將(如室內空間),如未符合上揭要件,尚難論以罪責。

(二)如有抽頭情事,抽頭者應處以刑法第268條,賭客則違反會秩序法第84條。

三、於其他公共場合及室內空間賭博,何種情形始屬違法?

(一)公共場合(如公園、廣場及其他可供不特定人進出者),若僅屬娛樂把玩非賭博財物,尚難構成賭博罪,須符合刑法第266條要件「賭博財物」之對價關係,始以違法論。

(二)室內空間部份,縱未有刑法268條「意圖營利」之要件,惟經查有賭博財物者,仍可依會秩序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之。


資料來源
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TCPBWeb/wSite/ct?xItem=37921&ctNode=507&mp=p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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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381
賭博電玩要有資金流通,例如你賭到一定的金額然後換回台幣
不然通常那些電玩只是娛樂性的電玩,店家是不會讓你換回現金
所以提供電玩的只是賣機器,最後使用權還是在店家
如果以幫助犯辦,可能辦不完範圍太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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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342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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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741
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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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414
請問提供賭博電玩,不算幫助犯嗎?因為賭博電玩本身就是為了賭博而非娛樂,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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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748
十元打香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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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570642
未解鎖
(A) 不成立犯罪 ✅ ◈ 中華民國刑法...
(共 2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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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20469
未解鎖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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