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231 條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的行為態樣?
(A)引誘
(B)容留
(C)監控
(D)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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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1295), C(4496), D(644), E(0) #570920

詳解 (共 10 筆)

#822069
刑法 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媒介營利者.
213
0
#1023778

口訣:

又  留  級

 ↓    ↓    ↓

引  容  媒

誘  留  介

78
0
#842618

容留,是指行爲人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行爲。這里所說的提供場所,是指行爲人安排專供他人賣淫的處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爲人的長期居住地、暫時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騙手段借得的親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點和處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這里的場所,不隻僅僅限於房屋,其他諸如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爲提供的場所。將自己所有或者經營、使用的交通工具,尤其是出租汽車提供給他人作賣淫場所之用,是當前這方面犯罪的一個新的特點

 

http://www.zwbk.org/MyLemmaShow.aspx?zh=zh-tw&lid=180349

67
0
#848283
第231條之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52
0
#1555203

會監控就沒人敢去了(可以這樣記)

45
1
#2481990

刑法§231: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引誘:與教唆類似,是勸導或誘惑無意為性交或猥褻之人,產生性交或猥褻之意思

△教唆與引誘的差別是,教唆行為必須使他人為不法的行為,引誘則否(兩個人合意下的性交或猥褻)

容留:提供為性交、猥褻的場所

媒介:居間介紹,牽線兩方促成性交、猥褻行為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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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595
監控-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非圖利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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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739
容留=提供場所(房屋、汽車、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爲提供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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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567
第 231 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4
0
#842861
給2F:
收容的意思。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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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2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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