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審上訴程序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許可提出(例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B)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C)上訴人僅得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不服之理由上訴第三審
(D)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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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 B(5037), C(786), D(493), E(0) #1402142
統計: A(415), B(5037), C(786), D(493), E(0) #1402142
詳解 (共 10 筆)
#1450266
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二)—上訴得受利益未逾法定價額)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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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296
司法院已於函釋中,將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法條上是找不到的,這是司法行政解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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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9568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自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
來源:司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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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303
(A) 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C) 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D)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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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026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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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020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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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030
第 476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
院亦得斟酌之。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
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
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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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924
求解……「(B)不逾新台幣200萬。」但,何以得知未逾民訴466一項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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