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上訴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二審上訴程序原則上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許可提出(例如不許
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B)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
不得上訴
(C)上訴人僅得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其不服之理由上訴第三審
(D)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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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770), C(155), D(123), E(0) #1503415
統計: A(127), B(770), C(155), D(123), E(0) #1503415
詳解 (共 3 筆)
#1578122
民事訴訟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
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
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
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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