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種行為,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
(A)訴之追加
(B)提起反訴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
(D)提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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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1), B(546), C(3789), D(636), E(0) #1481844

詳解 (共 10 筆)

#1550225

下列何種行為,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 

(A)訴之追加 

---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 第一項: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B)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 第446條 第二項: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460條: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D)提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

---民事訴訟法 第447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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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852

附帶上訴

民事訴訟第460條附帶上訴制度之目的,依該條立法理由主要係為謀兩造當事人利益之平等。

蓋受不利益判決而上訴之一造當事人,既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隨時擴張其上訴聲明,則為使兩造受有平等之保護,乃允許被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聲明不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可能因被上訴人附帶上訴而獲得更不利之結果,其是否提起上訴自會較為謹慎,故附帶上訴亦兼有得避免濫行上訴之功能目的。

資料來源http://www.pm-seminar.tw/member/53f86cd5727980036b775c468003984c7cbe89e3/53f86cd572798003/975e745ea6/884c653f57f7884c54e1/8a348a1f6cd569828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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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493

附帶上訴

須有他造合法提起之上訴存在為前提,故如提起附帶上訴後,他造之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亦失其效力。

附帶上訴雖在上訴期間屆滿、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後仍得提起,但須在關於上訴之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否則附帶上訴即屬不合法。惟第二審法院之判決,經第三審法院廢棄將事件發回第二審更審中,被上訴人仍得附帶上訴。

引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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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104

私解:附帶上訴屬於事實審 不適用法律審  屬於被上訴人攻防均恆權益

一審:原告     pk    被告

二審:上訴人  pk   被上訴人 +  附帶上訴 (二審辯論終結前)

三審:上訴人  pk   被上訴人      ( X )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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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740

(D)提出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發生之新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 447 (第一審之續行()(此題討論的是第二審上訴審)-來自摩友的感恩回饋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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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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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667
附帶上訴之意義:附帶上訴者,當事人一造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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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087
考真細..ab都有例外但書 可在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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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041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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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040

補充民訴461但書

附帶上訴可以視為合法上訴
 
第 461 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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