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依法所得加諸違反民事義務的制裁?
(A)法律行為的撤銷
(B)損害賠償
(C)羈押
(D)拘提管收
統計: A(606), B(278), C(4773), D(447), E(0) #1481846
詳解 (共 9 筆)
民事制裁的種類:
1、損害賠償
主要可基於兩大原因,一是因為不法行為所引起的損害賠償義務;一是因為違反契約中義務(例如各種給付障礙)而引其的損害賠償義務。但是不論是那一種,如果損害賠償義務人自動履行了這項義務,則無須法院的介入。此時制裁可說是透過當事人自動完成的。但是若當事人對賠償義務的存在或方式或金額有爭議時,則必須透過法院的介入才能完成這項制裁。
2、宣告解散
這是特別針對法人的一種措施。民法36條規定:「法人之目的或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法人一經解散其人格就不再存在,等於判了法人死刑,因此解散是對法人最嚴厲的制裁。
3、權利剝奪
例如民法1090條規定:「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的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由於父母親依民法規定對於子女有教養懲戒的權利,父母親正常行使此項權利時固然無問題,若是因為種種原因父母竟然濫用這些權利,特別當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其權利的保護則有待國家的干預,因此在滿足一定條件之情況下,國家可以剝奪父母對子女的權利。
4、管收處分
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在物人在一定情形下(詳見該法22條),法院應命其提出擔保,若無相當擔保時,法院得將債務人拘提管收。其具體的拘提管收之程序,則另有管收條例的規定。
5、反還利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是為不當得之利益,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應償其價額。(民181條)
6、強制履行
義務人怠於履行義務,對於不能以金錢賠償或代替履行時,得經法院之判決,直接強制履行義務之謂。此與強制執行不同。
7、強制執行
債務人如不履行其法定義務,債權人得請求法院強制其履行。
民事制裁:無效、得撤銷、損害賠償
制裁之執行:
民事:直接強制:拘提管收、查封、拍賣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其他(履行同居→判決離婚)
行政:直接強制:拘提管收、查封、拍賣、其他(行執28)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
法律行為的撤銷,例如受詐欺的買賣契約或婚姻(個人猜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