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為人就其業經偵查機關發覺之犯罪,主動申告自己為犯罪行為人者,符合自首之要件
(B)行為人自動申告自己所為之犯罪,其申告對象為公務機關者,皆得成立自首
(C)委託他人向偵查機關申告自己所為尚未被發覺之犯罪,亦符合自首之要件
(D)就偵查機關偵查之犯罪,出於自願坦承係自己所為,即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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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463), C(4596), D(371), E(0) #1481852

詳解 (共 10 筆)

#1676400
(A)行為人就其業經偵查機關發覺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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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322

一、自首之定義:

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

二、法條依據與宗旨:

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特別規定」係指刑法分則特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例如:刑法一○二條、一二二條第三項、一五四條第二項等。因此,自首乃採得減主義,其立法宗旨在按自首之動機不一而足,有出於內心悔悟者,有由於情勢所迫者,亦有基於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者。對於自首者一律必減其刑,不僅難於獲致公平,且有使犯罪行為人恃以犯罪之虞。在過失犯罪,行為人為獲減刑判決,急往自首,而坐令損害擴之情形,亦偶有所見。必減主義,在實務上難以因應各種不同動機之自首案例。採得減主義,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與否,運用上較富彈性。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之機,而狡黠陰暴之徒亦無所遁飾,可符公平之旨。

三、自首之要件:

(一)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二)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

(三)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之,且願受裁判-若自行報告犯罪後即逃匿、規避,則不成立自首。又向被害人自首者,亦為無效之自首。

四、自首之方式:

(一)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二)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

(三)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亦生自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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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205

已經發現但不知道是誰做的->自首

已經發現也知道是誰做的->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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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144

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


"未" 發現但不知道是誰做的已經發現但不知道是誰做的 皆構成自首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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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850
還不知道是誰做的--〉自首。「自首」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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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136
更正樓上的,「自首」 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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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603
行為人就 "其業 "經偵查機關發覺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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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838
自首之方式:(一)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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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044
刑法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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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940
"不知犯人是誰"A,D  為何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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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67230
未解鎖
所謂「自白」是指犯罪人投案後出於自願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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