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A)書證
(B)被告的自白
(C)證人的陳述
(D)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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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5718), C(532), D(38), E(0) #1481860

詳解 (共 2 筆)

#1549714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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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927
自白 資料發布日期:10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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