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A)懸賞廣告
(B)代理權授與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統計: A(908), B(2816), C(376), D(240), E(0) #1481864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債之發生原因:
契約 (A) (民法第153~166-1條)
無因管理 (C) (民法第175~178條)
不當得利 (D) (民法第179~183條)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198條)
所以答案選(B)
請酌參。
授與代理權之行為性質為何?
(A)單獨行為
(B)合同行為
(C)契約行為
(D)事實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
物權及債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18 歲之高三學生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將代理權授予 25 歲之乙,乙在授權範圍內,以甲之名義與丙 訂立重型機車之買賣契約,該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但得撤銷
綜上所述代理權授予於債權契約中有無效和有效2種選項
又代理權之授與,代理人就授權範圍內對於本人不負擔給付義務
故不為債之發生原因
若有幫助請在私人筆記賞鑽按讚 謝謝
關於代理權之授與,中華民國民法典規定於債編中「債之發生」一節中,因此導致民法關於代理的規定分散於總則編及債編之中,並且引發了代理權授與是否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的爭議。對此,或有採肯定說者,然而台灣的多數學者採取否定的見解,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其所持最主要的原因在於代理權授與行為乃是單獨行為,亦即僅須一方之意思表示即會使該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因此代理權之授與不需要得到代理人之承諾即會發生效力,代理人僅是享受代理的權利,並不會因此而對於本人負有任何義務,蓋因任何人皆不能本於其單方之意思,而強使他方必須在法律上負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債發生的原因 : 不因侵契(債發生不是因為親戚)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契約
所謂債的發生,是指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之債權債務的法律現象。
債的發生均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原因,這些能夠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各種法律事實被稱之為債的發生原因。債可以基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發生。
1、合同
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依法成立並生效後即在當事人之間依據合同的約定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的最主要發生原因,在債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5、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6、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係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拾得遺失物(不當得利),會在拾得人與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無因管理or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會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回7F
算,懸賞廣告含括在契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