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債之發生原因?
(A)不當得利
(B)侵權行為
(C)無因管理
(D)拋棄物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1), B(394), C(1179), D(7167), E(0) #1482467
統計: A(451), B(394), C(1179), D(7167), E(0) #1482467
詳解 (共 10 筆)
#1550457
債之發生原因: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420
1
#1561682
拋棄物權是法律行為中的單獨行為,不是事實行為喔。
84
1
#1553493
中華民國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即為對無因管理所做出之規定,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者:
- 管理他人事務
- 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 無法律上之義務
55
0
#4465319
依民法規定,債之發生原因:1.契約、2.無因管理、3.不當得利、4.侵權行為
依民法規定,債之消滅原因:1.清償、2.提存、3.抵銷、4.免除、5.混同
53
0
#2147364
請問 無因管理的 債 是怎樣產生的阿??
= .. = 自問自答
無因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管理者,若因此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4條第1項)。
33
1
#2544150
為什麼公民也出到這種法大才會出的題目~~~我暈~~~
24
0
#3654266
民法 第 764 條 (物權之消滅-拋棄)所有物之拋棄→物權處分 法律行為 單獨行為
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Ⅲ.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佔有→非物權 事實狀態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廖震 老師
這題真的是考在法大沒錯XD
49 下列何者,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A)懸賞廣告 (B)代理權授與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