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債之發生原因?
(A)不當得利
(B)侵權行為
(C)無因管理
(D)拋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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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1), B(394), C(1179), D(7167), E(0) #1482467

詳解 (共 10 筆)

#1550457

債之發生原因: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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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682

拋棄物權是法律行為中的單獨行為,不是事實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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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493

中華民國民法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即為對無因管理所做出之規定,

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三者:

  • 管理他人事務
  • 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 無法律上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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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5319

依民法規定,債之發生原因:1.契約、2.無因管理、3.不當得利、4.侵權行為

依民法規定,債之消滅原因:1.清償、2.提存、3.抵銷、4.免除、5.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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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364

請問 無因管理的 債 是怎樣產生的阿??

= .. = 自問自答

無因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
無因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管理者,若因此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7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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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150
為什麼公民也出到這種法大才會出的題目~~~我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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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767
無因管理 就是沒有代理權     如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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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7827
無因管理(雞婆管理)例如颱風要來了,你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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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4266

民法 第 764 條 (物權之消滅-拋棄)所有物之拋棄→物權處分  法律行為 單獨行為

Ⅰ.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Ⅱ.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Ⅲ.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佔有→非物權 事實狀態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廖震 老師


這題真的是考在法大沒錯XD

49 下列何者,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A)懸賞廣告 (B)代理權授與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5 年 - 105年地方特考五等_一般行政_法學大意#58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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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411
無因管理 我個人記成好心幫忙 假設小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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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223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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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發生原因: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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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35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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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篇:拋棄物權:是指 權利人不將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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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99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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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2.無因管理3.不當得利4.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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