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於法定債之發生原因?
(A)僱傭契約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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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46), B(1320), C(445), D(474), E(0) #706608
統計: A(4746), B(1320), C(445), D(474), E(0) #706608
詳解 (共 10 筆)
#976071
法定債之發生原因
1. 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
2. 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
3. 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4. 懸賞廣告(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者)
5. 優等懸賞廣告(以廣告聲明,對於完成指定行為之多數人中,經評定為優等者)
6. 代理(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
*相對於「法定之債」,因契約而生的債務為「意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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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104
法定之債: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致損害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構成的債。
意定之債:債之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債。
(B)33.下列之債之發生原因,何者是意定之債:
(A)侵權行為
(B)契約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A)侵權行為
(B)契約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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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0799
另外補充
債之消滅原因:
清償、提存、抵銷、免除及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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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767
什麼是法定之債
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自由決定,債可以分為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這種分法是債的分類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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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債的法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債的發生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問當事人有無發生債的意思,即使當事人沒有此種意思,或者當事人事先約定不發生債的關係,在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時債的關係也當然地發生。其二,債的內容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例如,當不當得利發生時,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就產生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及其內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因而不當得利之債為法定之債。
另外,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締約上過失之債,都屬於法定之債。法律規定這些債為法定之債的理由各不相同。不當得利之債的設定在於使無法律上原因而發生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變動得到糾正,無因管理之債的設定在於獎勵互助行為並對善意干涉他人事務者給予一定的約束,侵權行為之債的設定在於彌補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損害,締約上過失之債的設定在於使善意依賴他人的當事人不因依賴而利益受到損害,等等。
需要註意的是,法律對於債的內容的規定,對於債務人來說屬於強行性的規定,債務人必須履行,而對於債權人來說,由於債權人有放棄自己權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放棄自己的部分請求權甚至全部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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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415
下列何者,非屬債之發生原因?(B)
(A)懸賞廣告
(B)代理權授與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5 年 - 地方特考_五等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5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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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290
口訣分享:不因侵契
民法,債之發原因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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