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傾盆大雨中,甫下課的甲發覺自己忘記帶傘,為了避免自己遭雨淋濕而感冒,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取走他人雨傘。請問:就甲的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緊急避難的行為,尚必須出於不得已,才可能阻卻違法
(B)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才能主張緊急避難
(C)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
(D)甲得主張只要保全自己的身體法益,當然可以犧牲他人財產法益,成立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
統計: A(206), B(343), C(1382), D(8019), E(0) #706609
詳解 (共 10 筆)
題目說的是 "何者錯誤" 喔~
補充,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成立的要件有:
一、客觀要件
1.避難情狀
2.避難行為
二、主觀要件
避難意思
一、避難情狀:
避難情狀,指自己或他人面臨緊急危難。危難,則是一種很可能形成實害的客觀狀態。比起正當防衛的防衛情狀,涵蓋較廣,包括自然災害,也包括人為造成的危難。避難情狀的認定,必須是以第三人的角度,藉由事後獲知的全部資訊,對當時所存在的情形進行判斷,如果不採取避難行為,就幾乎會發生侵害。如此就可說在客觀上有避難情狀存在。
下雨淋濕而避免感冒並非客觀上,不採取避難行為就會發生侵害的狀態。
二、避難行為:
避難行為必須具備實效性、必要性以及衡平性。實效性簡單說就是必須要有效能避開緊急危難。而必要性則是指要把各種有實效性的方法一同考慮,選擇一個最溫和的方法。而衡平性指的是必須考量避難行為所保護的利益以及所侵害的利益之間的平衡關係,原則上,所保護的利益必須要明顯大於所侵害的利益。
例如拿別人的雨傘,首先要考慮的是,所保護的利益必須明顯大於所侵害的利益。從這個角度來看,拿別人的雨傘並不具備這個要件。
三、避難意思:
避難意思,指必須認知到避難情狀而本於該情狀做出避難行為的內心認知。
必須具備上述三個要件,才能成立可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
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取 走他人雨傘不成立緊急避難
(A)緊急避難的行為,尚必須出於不得已,才可能阻卻違法(O)
(B)僅限於對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法益,才能主張緊急避難(O)
(C)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O;淋雨不構成身體上的緊急危難)
(D)甲得主張只要保全自己的身體法益,當然可以犧牲他人財產法益,成立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X;要考慮衡平性原則)
竊盜罪要有不法意圖,若無也不構成竊盜罪(理論上,實務由法官判斷吧)。
個人看法:
有時候某些題型不要太拘泥法條,
這一題其實用一般正常人觀念想一下答案就不辯自明,
如12F所言,稍微思考就知道D選項是說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