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盜取他人印章持以蓋用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C)成立盜用印章罪
(D)盜用印章罪的成立仍應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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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8), B(4651), C(638), D(1031), E(0) #706613

詳解 (共 10 筆)

#977457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者,如有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時,因其 當然產生印章之印文,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而僅成立盜用印章罪,其 非屬吸收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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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745

重罪    吸收    輕罪
主行為    吸收    從行為
實行行為    吸收    預備行為

高度行為    吸收    低度行為 


舉例來說:
1.「傷害罪被殺人罪所吸收」
實行殺人勢必有傷害之前提,且殺人的惡性大於傷害,所以在論罪的時候不會額外再以傷害定罪。
2.「收集偽造貨幣被交付偽造貨幣所吸收」
交付偽造貨幣之前,總要先要以「收集」偽造貨幣之事實為前提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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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426

〔案號〕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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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042
上文都有講: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
(共 19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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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055
刑法第217條
判例  86台上3295(盜用印章吸收盜用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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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007
裁判字號:
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案由摘要: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0 期 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27、2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3、21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217 條  ( 83.01.28 ) 
要旨:
(一) 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 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 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 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 ,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 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編 註:本則判例 (一) 於民國 95 年 3 月 28 日經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並於 95 年 4 月 28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365 號公告之。 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經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 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法院判例變更及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 (88) 臺資字第 00601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217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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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441

吸收是不同的罪才有的,例如偽造文書吸收盜用印章印文

刑法217盜用印章印文本身是同一條,講吸收不是脫褲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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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787

法條競合之適用原則

  一、特別關係  二、補充關係

  三、吸收關係  四、擇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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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639
依個人淺見
假如某甲盜用印章去蓋文件,收到文件的人不知道某甲是盜用印章,所以盜用印文不會成立,只會成立盜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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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384
裁判字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案由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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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0255
未解鎖
偽造文書罪-偽造印章罪、偽造印文罪 第...
(共 5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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