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盜取他人印章持以蓋用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C)成立盜用印章罪
(D)盜用印章罪的成立仍應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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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8), B(4651), C(638), D(1031), E(0) #706613
統計: A(1448), B(4651), C(638), D(1031), E(0) #706613
詳解 (共 10 筆)
#977457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者,如有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時,因其
當然產生印章之印文,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而僅成立盜用印章罪,其
非屬吸收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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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271745
重罪 吸收 輕罪
主行為 吸收 從行為
實行行為 吸收 預備行為
高度行為 吸收 低度行為
舉例來說:
1.「傷害罪被殺人罪所吸收」
實行殺人勢必有傷害之前提,且殺人的惡性大於傷害,所以在論罪的時候不會額外再以傷害定罪。
2.「收集偽造貨幣被交付偽造貨幣所吸收」
在交付偽造貨幣之前,總要先要以「收集」偽造貨幣之事實為前提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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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59426
〔案號〕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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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78055
刑法第217條
判例 86台上3295(盜用印章吸收盜用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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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007
裁判字號: | 86年台上字第3295號 |
案由摘要: |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
裁判日期: | 民國 86 年 06 月 0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0 期 2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27、2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3、218 頁 |
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217 條 ( 83.01.28 ) |
要旨: | (一) 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
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
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
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 盜用印章與盜用印文為不同之犯罪態樣,盜取他人之印章持以蓋用
,當然產生該印章之印文,祇成立盜用印章罪,不應再論以盜用印
文罪,亦非盜用印章行為為盜用印文行為所吸收。
編 註:本則判例 (一) 於民國 95 年 3 月 28 日經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例加註,並於 95 年 4 月
28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50000365 號公告之。
註: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經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
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法院判例變更及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
(88) 臺資字第 00601 號公告之。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217 條 (8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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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441
吸收是不同的罪才有的,例如偽造文書吸收盜用印章印文
刑法217盜用印章印文本身是同一條,講吸收不是脫褲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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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787
法條競合之適用原則
一、特別關係 二、補充關係
三、吸收關係 四、擇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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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639
依個人淺見
假如某甲盜用印章去蓋文件,收到文件的人不知道某甲是盜用印章,所以盜用印文不會成立,只會成立盜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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