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殺人後,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但檢察官偵查後仍提起公訴,法院對本案應作成下列何種判決?
(A)不受理判決
(B)無罪判決
(C)免訴判決
(D)管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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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2), B(138), C(3905), D(41), E(0) #1481861
統計: A(1552), B(138), C(3905), D(41), E(0) #1481861
詳解 (共 10 筆)
#1856507
免訴=沒有理由再審
不受理=違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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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720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其他選項可參考以下網頁...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1445&ldate=20071212&lno=260,269,270,3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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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3082
刑訴 302 免訴判決 (實體面障礙--- 訴訟有無理由)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1. 曾經判決確定者。
2. 時效已完成者。
3. 曾經大赦者。
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刑訴 303 不受理判決 (程序面障礙---程序是否合法)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1. 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2.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3.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4.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5. 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6. 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7.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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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466
判決五虎將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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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0005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確 時 大 廢
第 252 條(絕對不起訴)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確 時 大 廢, 乃告請 審 罰 嫌 免 死
確 時 大 廢, 乃告請 審 罰 嫌 免 死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 260 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第 8 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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