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應諭知免訴判決?
(A)被告死亡
(B)同一案件已提起自訴
(C)對被告無審判權
(D)時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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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4), B(532), C(386), D(4601), E(0) #934791

詳解 (共 10 筆)

#1162328


不受理和免訴具體的差別在哪裡 ?


 


免訴是以後完全都沒有希望了 o 不可能再恢復了o


 


不受理是你把瑕疵改一下 , 如果沒問題了 , 以後還是會受理 , 即有訴訟的機會o


 


例如拿樓上幫忙整理的第五款來說 : 被告死亡 = 法院不受理


 


假如這個案子後來發現還有另外一個活著的加害者(即新被告) ,


 

這時候受害者就可以再一次提起訴訟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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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86022
自創口訣:大、石(時)、飛(廢)、盤(判)
大赦
時效完成
刑罰廢止
曾確定判決
108
4
#1154522
刑訴302: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78
2
#1195484
免起訴判決的口訣,廢時大判
1.廢刑罰
2.時效過
3.大赦過
4.判決過
59
3
#1153394
曾確定 、已完成、曾大赦 、已廢止
54
1
#1229486
謝謝上述,整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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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83937
免訴判決→(1)曾確定(2)曾大赦(3)已完成(4)已廢止。
35
1
#1516269
廢除大赦確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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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408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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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68
比較~~不受理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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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226831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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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59721
未解鎖
免起訴判決的口訣,廢時大判1.廢刑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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