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現為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有關本項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B)本罪為行為犯
(C)本罪最輕本刑為 2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D)毆打放假中之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統計: A(1640), B(239), C(4585), D(929), E(0) #934797
詳解 (共 10 筆)
也有可能處罰金或拘役,所以C最輕本刑為 2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錯
感謝樓上們的發問和解答 !
(A)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的限制 (A)正確
行為主體 = 加害者 , 施行犯罪的人
題目中的公務員雖然有資格條件的限制 , 但他不是行為主體 o
(B)本罪為行為犯 (B)正確
題目有提到 : 施強暴脅迫者 , 像是暴打被害人 , 拿槍指著被害人的頭
有行為 = 構成要件成立 = 有做強暴脅迫等等行為
(C) 本罪最輕本刑為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C) 錯誤
最輕可以判他100元罰金(法律條文是寫3百元以下罰金)
(D) 毆打放假中的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D)正確
請問有人解(D)為什麼是正確的 ?
如果這個公務員是警察 , 他在放假中, 他在路上看見有人在販毒 , 他把毒犯抓起來了 , 他算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 ?
請問有人解(D)為什麼是正確的 ?
是因為毆打不算是一種施強暴脅迫(構成要件不成立 , 故犯罪不成立) , 和公務員是否在放假中根本無關 ?
(A)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 (A) 正確
(A)是說 : 任何一個人(主體) 打了(行為) 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 , 這個普通人他就犯罪了 , 所以本罪對於打人的人(行為主體)沒有任何資格的限制 o
以和(A)相反的譬喻來說 , 如果法律規定打公務員的人是一個醜女 , 醜女有罪 , 又如果法律規定打公務員的人是一個美女 , 美女沒罪 , 那麼(A)選項就不對 !!!
最近新聞常看到詐騙集團的車手有很多的美女 , 被警察抓到以後 , 她們會嗲聲求警察也沒用 , 照抓起來 , 這就是對犯罪主體(犯罪的人)不管什麼人 , 都沒有條件資格的限制 !!!
而" 有 條 件 資 格 限 制 " 的是 -- 你打了正在抓酒駕的"警察" , 或是你打了正在查緝塑化劑的"衛生局公務人員" o 如果你打的人是你兒子 , 你就不是犯本條的罪了 o
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無待任何結果發生即成罪
EX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
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結果犯(具體危險犯)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