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現為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下列有關本項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B)本罪為行為犯
(C)本罪最輕本刑為 2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D)毆打放假中之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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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0), B(239), C(4585), D(929), E(0) #934797

詳解 (共 10 筆)

#1159431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也有可能處罰金或拘役,所以C
最輕本刑為 2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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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420


感謝樓上們的發問和解答 !  


(A)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的限制  (A)正確


行為主體 = 加害者 , 施行犯罪的人


題目中的公務員雖然有資格條件的限制 , 但他不是行為主體 o


(B)本罪為行為犯 (B)正確


題目有提到 : 施強暴脅迫者 , 像是暴打被害人 , 拿槍指著被害人的頭


有行為 = 構成要件成立 = 有做強暴脅迫等等行為


(C) 本罪最輕本刑為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C) 錯誤


   最輕可以判他100元罰金(法律條文是寫3百元以下罰金)


(D) 毆打放假中的公務員不構成本罪  (D)正確


請問有人解(D)為什麼是正確的 ?


如果這個公務員是警察 , 他在放假中, 他在路上看見有人在販毒 , 他把毒犯抓起來了 , 他算不算是依法執行職務 ?


請問有人解(D)為什麼是正確的 ?


是因為毆打不算是一種施強暴脅迫(構成要件不成立 , 故犯罪不成立) , 和公務員是否在放假中根本無關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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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6430

(A)本罪對於行為主體沒有條件資格之限制 ,  (A) 正確
 (A)是說 : 任何一個人(主體) 打了(行為) 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  ,  這個普通人他就犯罪了 ,  所以本罪對於打人的人(行為主體)沒有任何資格的限制 o 


以和(A)相反的譬喻來說 ,  如果法律規定打公務員的人是一個醜女 ,  醜女有罪 ,  又如果法律規定打公務員的人是一個美女 , 美女沒罪 , 那麼(A)選項就不對 !!!


最近新聞常看到詐騙集團的車手有很多的美女 , 被警察抓到以後 , 她們會嗲聲求警察也沒用 , 照抓起來 , 這就是對犯罪主體(犯罪的人)不管什麼人 ,  都沒有條件資格的限制 !!!


而" 有 條 件 資 格 限 制 "  的是 -- 你打了正在抓酒駕的"警察" , 或是你打了正在查緝塑化劑的"衛生局公務人員" o  如果你打的人是你兒子 , 你就不是犯本條的罪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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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413
放假中的公務員,身份屬於一般民眾,即使是警察,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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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978

行為犯(抽象危險犯): 無待任何結果發生即成罪

EX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 

刑法第 349 條贓物罪 
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結果犯(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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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962
刑法-2篇分則5妨害公務罪

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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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007
D選項應該重點是放假中的公務員,因為放假...
(共 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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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497
最輕是罰300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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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1315
@ I will show y 你講的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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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4306
刑法上的公務員採最廣義,包含: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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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443
未解鎖
行為主體 = 加害人行為客體 =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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