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對 A 為強盜行為時,不慎刺傷 A 之眼睛,導致 A 失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成立強盜致重傷罪
(B)甲所為成立強盜罪與重傷罪,數罪併合
(C)甲所為成立強盜罪與重傷罪之結合犯
(D)甲所為成立強盜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犯
統計: A(4021), B(680), C(929), D(1286), E(0) #934794
詳解 (共 10 筆)
結果加重犯=故意+過失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結合犯=故意+故意
11F這是搶奪罪,跟強盜罪不一樣
19 年上字第 533 號(搶奪行為之定義)
搶奪罪之性質,係乘人不備而掠取之,故須用不法之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所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若財物所持人事實上業已喪失財物之所持,從而不法領得者,則僅能成立他罪,而非可指為搶奪。
64 年台上字第 1165 號(搶奪與強盜之區別)→是否為不能抗拒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
甲尾隨獨行的乙女後方,先對乙佯稱有東西掉落,誘使乙往回走,再趁機持瓦斯噴霧器朝乙的眼睛、臉部噴灑,造成乙眼睛刺痛,兩眼化學性灼傷,甲同時伸手強拉乙手上之手提包,扯斷帶子後將手提包拿走,乙高喊搶劫,甲遂將手提包丟在附近機車停放處後迅速逃離,甲成立何罪?
(A)搶奪未遂罪 (B)搶奪既遂罪 (C)強盜未遂罪 (D)強盜既遂罪
公職◆刑法- 101 年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類#8116答案:D
第 328條 第1項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