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甲對 A 為強盜行為時,不慎刺傷 A 之眼睛,導致 A 失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為成立強盜致重傷罪
(B)甲所為成立強盜罪與重傷罪,數罪併合
(C)甲所為成立強盜罪與重傷罪之結合犯
(D)甲所為成立強盜罪與過失傷害罪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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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1), B(680), C(929), D(1286), E(0) #934794

詳解 (共 10 筆)

#1164180
結果加重犯=故意+過失結合犯=故意+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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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084
B  數行為數法益才是數罪併罰
D  一行為數法益才是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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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953
加重結果犯=故意(基本構成要件)+過失(加重結果)(能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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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4183

結果加重犯=故意+過失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結合犯=故意+故意

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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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959
結合犯=故意+故意→強盜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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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064
1.同種的想像競合犯:一犯意的一行為,發生數個同一罪名的犯罪。
ex因投擲手榴彈一行為
→炸死A,犯殺人罪
→炸死B,犯殺人罪
→炸死C,犯殺人罪
 
ex因在水中下毒一行為
→害A喝水後中毒而亡,犯殺人罪
→害B喝水後中毒而亡,犯殺人罪
 
ex因放火燒住宅一行為
→燒毀A的房子,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燒毀B的房子,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燒毀C的房子,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
 
2.異種的想像競合犯:一犯意的一行為,發生數個不同罪名的犯罪。
ex因投擲手榴彈一行為
→炸死A,犯殺人罪
→炸傷B,犯傷害罪
→炸毀建築物,犯第353條損壞罪
 
ex因賭博一行為
→觸犯賭博罪
→觸犯圖利供給賭場罪
 
exA開車追撞B,導致B受傷、車毀
→觸犯傷害罪
→觸犯毀損罪

因為我是從課本和網路蒐集的,所以如有錯誤麻煩幫我更正。
 
3.實質競合犯:數犯意的犯罪行為,發生數個(之間實不相干的)犯罪案件。
ex因起歹念偷竊,連續竊取乘客B、乘客C、乘客D、乘客E、乘客F的錢包,犯偷竊罪5個
 
ex    因起歹念偷竊,犯偷竊罪
  竊後因起淫念而性侵屋主,犯強制性交罪
 
ex    因起歹念殺B,犯殺人罪
  之後因肚子餓想買東西吃而當街搶劫,犯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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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917
陳怡婷
強盜與過失傷害只有一行為侵害一個法益-身體法益,不能成立想像競合,所以不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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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919

11F這是搶奪罪,跟強盜罪不一樣

19 年上字第 533 號(搶奪行為之定義)

搶奪罪之性質,係乘人不備而掠取之,故須用不法之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己之所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若財物所持人事實上業已喪失財物之所持,從而不法領得者,則僅能成立他罪,而非可指為搶奪。

64 年台上字第 1165 號(搶奪與強盜之區別)→是否為不能抗拒

搶奪與強盜雖同具不法得財之意思,然搶奪係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之財物,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令其交付者,則為強盜罪。

 

 

甲尾隨獨行的乙女後方,先對乙佯稱有東西掉落,誘使乙往回走,再趁機持瓦斯噴霧器朝乙的眼睛、臉部噴灑,造成乙眼睛刺痛,兩眼化學性灼傷,甲同時伸手強拉乙手上之手提包,扯斷帶子後將手提包拿走,乙高喊搶劫,甲遂將手提包丟在附近機車停放處後迅速逃離,甲成立何罪?

(A)搶奪未遂罪       (B)搶奪既遂罪       (C)強盜未遂罪       (D)強盜既遂罪

公職◆刑法- 101 - 中央警察大學101年警佐班第32期第1#8116答案:D

328條 第1(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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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070
想像競合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舉個例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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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934
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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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653936
未解鎖
題目強盜是故意,不慎刺傷眼睛導致失明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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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68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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