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刑法第 19 條「精神障礙與罪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精神障礙,可能會影響行為人之罪責能力
(B)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其行為不罰
(C)因精神障礙致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D)精神障礙係因行為人過失自行招致者,其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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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469), C(295), D(5528), E(0) #1481862
統計: A(127), B(469), C(295), D(5528), E(0) #1481862
詳解 (共 4 筆)
#1550397
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D) 舉例 你想殺人,為了規避刑責,而故意喝酒把自己弄得像神經病,照罰!
32.甲欲殺害仇家人乙,事先喝了大量的酒以壯膽,終在意思不清的狀態下將乙殺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人時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故不處罰
(B)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甲之刑責
(C)甲殺害乙時已不能清楚辨識自行之行為,故只能依過失犯論處
(D)甲是故意喝酒招致欠缺辨識自己行為之能力,不構成不罰或減輕其刑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錄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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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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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628
基於罪責原則
對自己的行為:
知悉→處罰;不知→不罰;知→顯不足→得減輕。
但有個疑問
按刑法第 19 條的邏輯,酒駕撞死人不就免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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