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刑法第 19 條「精神障礙與罪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精神障礙,可能會影響行為人之罪責能力
(B)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者,其行為不罰
(C)因精神障礙致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D)精神障礙係因行為人過失自行招致者,其行為不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7), B(469), C(295), D(5528), E(0) #1481862

詳解 (共 4 筆)

#1550397

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D) 舉例 你想殺人,為了規避刑責,而故意喝酒把自己弄得像神經病,照罰!


32.甲欲殺害仇家人乙,事先喝了大量的酒以壯膽,終在意思不清的狀態下將乙殺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人時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狀態,故不處罰
(B)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甲之刑責
(C)甲殺害乙時已不能清楚辨識自行之行為,故只能依過失犯論處
(D)甲是故意喝酒招致欠缺辨識自己行為之能力,不構成不罰或減輕其刑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0 年 - 100 年公務人員特種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錄事考題

175
1
#2976165

原因自由行為拉丁語actio libera in causa)是大陸法系(尤其是德語系國家)刑法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按照目前的通說,它指的是行為人有意使用酒精飲料或其他麻醉劑之類的物品使自己處於酩酊狀態中,從而使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但因作為其無責任能力之原因的飲酒等行為之時該行為人尚有責任能力,因此該行為人實際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後所為之犯罪行為的有責性缺失來企圖規避法律,因此一般仍予以處罰。

28
0
#3698451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345628

基於罪責原則

對自己的行為:

知悉→處罰;不知→不罰;知→顯不足→得減輕。


但有個疑問

刑法第 19 條的邏輯,酒駕撞死人不就免罰了!?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