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承租人違法轉租者,出租人得解除契約
(B)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為之。若未以書面為之,則其期限縮短為 1 年
(C)依民法第 442 條之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承租人得因其價值之降低,請求法院減少其租金。而為保障承租人,出租人不得依同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增加其租金
(D)租賃物為房屋者,除非當事人有反對之約定,否則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任意轉租他人
統計: A(1231), B(284), C(345), D(4005), E(0) #1608081
詳解 (共 9 筆)
(A)承租人違法轉租者,出租人得解除契約
第443條(轉租之效力)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
當契約訂定並履行一段時間以後,由於某種原因的發生,當事人一方得以自己的意思行使終止權,使原本繼續生效的契約,向將來歸於消滅,此情形只發生在繼續性、長期性的契約關係,例如:租賃契約簽立一年,假設履約三個月後雙方合意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則雙方已發生三個月的一方提供房屋使用及另一方給付對價租金之租賃關係,並不因此溯及而消滅(即不能請求返還租金及使用權),只能向將來歸於消滅(即未來之租金及使用權消滅)。
以上來源: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km&file=article&sid=438
解除的情況
「解除」,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以解除契約
這種解除契約,也是使得契約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終止的情況
法律關係成立後,如果當事人想要停止了,不想要再繼續下去
(例如不定期限的僱傭,你可以叫他做到今天就可以了,僱傭契約就存續到今天為止)
或者有法律上的原因,也可以終止契約
終止契約,之前的契約效力仍然存在,存續到終止發生的那一刻為止。
以上來源:
http://infor-law.blogspot.tw/2011/11/blog-post_3358.html
(B)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 1 年者,應以書面為之。若未以書面為之,則其期限 縮短為 1 年
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C)依民法第 442 條之規定,租賃物為不動產者,承租人得因其價值之降低,請求法院減少其租金。而為 保障承租人,出租人不得依同條之規定,請求法院增加其租金
第442條(不動產租賃租金增減請求權)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時性契約用解除;繼續性契約用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