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因拍戲,持道具開山刀對演員乙強搶財物,路人丙誤以為甲對乙進行強盜行為,將甲制服在地。此種情形屬下列何種錯誤?
(A)打擊錯誤
(B)因果關係錯誤
(C)客體錯誤
(D)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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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1032), C(598), D(4074), E(0) #1608090

詳解 (共 10 筆)

#2313444

(A).打擊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被害標的(客體)認知正確,但是手法上卻出現錯誤而造成別的法益被害。

→甲欲毒死乙,而在乙家之水中下毒,沒想到乙的狗先行將水喝光並且死亡 [見A打B]


(B).因果歷程錯誤:犯罪之結果與行為人所想的一樣但是過程與行為人所想的不完全一樣。

→甲之乙不會游泳欲將乙溺死,遂將乙奮力丟下橋欲將其溺斃,結果乙先撞上橋墩死亡後再掉入水中事後經法醫驗證為死後溺水 [是溺死還是撞死]


(C).客體錯誤:所謂客體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所欲犯罪的標的(客體)產生誤認所造成的。

→甲欲殺其仇人乙,在暗夜之中卻將乙的狗當成乙而殺之 [誤A為B或是誤狗為D]


(D).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情狀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如「誤想防衛

→如甲以為想替自己拍掉肩上頭皮屑的乙要打自己,將乙推倒,乙摔傷骨折 [誤義而勇為]


資料來源: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0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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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237


禁止錯誤:法律範圍誤認

1.直接禁止錯誤:以為這麼做,不違法,其實是法律所禁止的。

刑法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歪國人甲,不知台灣有通姦罪,在夜店狂歡時搭訕已婚乙女(甲明知已婚),兩人發

生性行為,甲仍構成犯罪。

2.間接禁止/容許錯誤:以為這麼做,合法,其實是法律所禁止的。

刑訴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甲見到通緝犯,以為可以直接逮捕,但其實要刑事訴訟法所稱的「現行犯」才可。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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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358

簡單記憶法

打擊錯誤 : 打錯人

客體錯誤 : 認錯人

容許錯誤 : 對阻卻違法之範圍誤認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對阻卻違法之事實誤認 (題目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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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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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318
打擊錯誤:槍法太差,打偏了。EX:欲射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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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便衣刑警甲當街追捕通緝犯乙,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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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753
打擊錯誤 死掉那位根本不是你想的那位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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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493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情狀符合阻卻違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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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307

1917.便衣刑警甲當街追捕通緝犯乙,惟乙大喊搶劫,路人丙聽到,誤以為甲要搶劫乙之財物,乃見義勇為持棍棒追擊甲,甲因而受傷。丙之誤認情形乃刑法學理上所謂的:
(A)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B)容許錯誤
(C)構成要件錯誤
(D)禁止錯誤 

公職◆刑法- -1910 年 - 刑法題庫1001-2000-9#6514

答案:A
 

2009.甲近日因冷氣機滴水問題與樓上鄰居乙發生口角。某日深夜,甲為了洩憤,趁四下無人,拿起地上石塊,朝乙家窗戶玻璃砸去,此時適逢乙家瓦斯管線破裂,致使乙家原本瀰漫的瓦斯得以散發到屋外,因而救了正在沈睡中的乙全家人之性命。此等情形乃屬於刑法學理所稱之:
(A)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B)反面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C)禁止錯誤
(D)反面的禁止錯誤

公職◆刑法- -1910 年 - 刑法題庫1001-2000-10#6515

答案:B
 

3. 某社區大樓之保全甲於值班時,突然間警鈴聲大響,甲仔細觀看警報電腦系統,發現該警報聲係由該社區住戶A家所發出。甲立即報告社區總幹事乙,乙迅速趕到A家門口,猛按電鈴以及撥打A家電話,皆無人應答。乙非常著急,以為A家發生火災或其他意外,於是立即找來鎖匠丙嘗試打開大門門鎖,然而由於A家之大門門鎖構造相當特殊,丙無法打開,最後只好破壞該大門,入內查看。結果,乙進入A屋內之後始發現,A家並無任何異狀,而是因為A家之警報器故障。問乙之此等誤判係屬刑法學理上所稱之何種錯誤?
(A)構成要件錯誤
(B)禁止錯誤
(C)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D)容許錯誤

(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103 年 - 103 中央警察大學_警佐班第34期(第1、2類):刑法及刑事訴訟法#16492

答案:C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3/18)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誤想」系列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 「偶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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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334

此為誤想防衛,客觀上欠缺不法侵害,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一種類型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包含「誤想防衛」、「務想避難」(不包含偶然防衛、偶然避難),不得主張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誤想防衛→客觀上欠缺不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誤想避難→客觀上欠缺避難情狀,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偶然防衛→主觀上欠缺防衛意思,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偶然避難→主觀上欠缺避難意思,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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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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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錯誤」即是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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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從回覆整理的筆記,怕誤人子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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