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物縱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仍應宣告沒收?
(A)犯殺人罪所用之凶刀
(B)偽造貨幣之器械
(C)變造之借據
(D)竊得之他人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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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6), B(3662), C(190), D(685), E(0) #1608093
統計: A(1316), B(3662), C(190), D(685), E(0) #1608093
詳解 (共 10 筆)
#2523615
刑NO.133. 所以A選項是證據.得扣押而不是沒收.
| 第 133 條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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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4383
刑法200條沒收物之特例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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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443224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200 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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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68576
判完或不再作為證物就還了
不然用別人黃金砸死人 沒收掉 持有人不就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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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610
A刑法第38條第2項
兇刀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B刑法第200 條 (沒收物之特例)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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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844
刑法38條內文: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所以殺人的刀只要是正當理由提供的(如老闆担供"刀"給廚師,結果廚師拿菜刀來殺人),那老闆的菜刀就不能被"没收",要還給老闆(敢不敢再拿來切菜是另一回事).
這樣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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