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男有寡母乙、配偶丙、子女丁與戊。丁已婚,生有 A、B 二子。丁早於甲死亡,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300
萬元,應如何繼承?
(A)丙、戊各得 150 萬元
(B)乙、丙各得 150 萬元
(C)丙、戊、A、B 各得 75 萬元
(D)丙、戊各得 100 萬元,A、B 各得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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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9), B(237), C(572), D(5033), E(0) #1608085
統計: A(679), B(237), C(572), D(5033), E(0) #1608085
詳解 (共 10 筆)
#2513370
1.甲的配偶(丙)和直系血親卑親屬(丁、戊)均分
所以丙、丁、戊各得300萬/3=100萬
2.今丁死亡,其繼承權由子女(A、B)均分
所以A、B各得100萬/2=50萬
---分隔線---
若題目改成:丁拋棄繼承
則甲的配偶(丙)和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均分
所以丙、戊各得300萬/2=150萬
因為丁拋棄繼承,所以A、B自無從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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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503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代位繼承之發生,應符合下列要件: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被代位者,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只
能適用於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也就是當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
屬」,也就是子女,而不能適用於其他法定繼承人,例如:父母、祖父
母等。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被代位者,須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只
能適用於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也就是當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
屬」,也就是子女,而不能適用於其他法定繼承人,例如:父母、祖父
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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