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死亡後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但也負債 400 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計算應繼遺產時,應先扣除債務額
(B)甲之應繼遺產為 260 萬元
(C)乙、丙如按應繼分之分配各得 70 萬元及 130 萬元
(D)甲生前立遺囑對丁遺贈 120 萬元,侵害乙、丙之特留分,乙、丙得行使扣減權
統計: A(171), B(934), C(1483), D(3966), E(0) #1402151
詳解 (共 10 筆)
樓上,應繼分和特留分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以BC選項的情況,是在算應繼分,完全不用考慮要給丁那120萬。
把數字簡化一下舉例來說:
假設A死了,留下100萬遺產,有子女B和C
案例1:A無特別立遺囑→B的應繼分為50萬、C的應繼分為50萬
案例2:A遺囑指名要留40萬給朋友D(未侵害特留分)→B得30萬、C得30萬、D得40萬
算法:100-40=60,B和C剩下60萬可分,各得30萬
案例3:A遺囑指名要留60萬給朋友D(有侵害特留分)→B得25萬、C得25萬、D得50萬
算法:100-60=40,B和C總共只剩下40萬可分,但民法1223條有規定特定親屬的特留分,直血卑(B和C)的特留分為至少要拿到應繼分的一半,因此給D 60萬是侵害兒女的特留分。因為B和C原本的應繼分各為50萬(見案例1的結論),所以50x1/2=25萬,兩人各得25萬,剩下的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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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回樓上
600-400+60=260(可繼承遺產)
乙、丙的特留分各是(260/2)/2=65,共是65*2=130
若可繼承遺產扣除丁的120,剩下140,不影響乙、丙的特留分
因此丁拿走120,剩下140,乙、丙平分
乙>>140/2-60=10
丙>>140/2=70
丁>>120
歸扣:目的是維持數繼承人間分配的公平(內部分配關係)
=>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一般被視為遺產的先給,只看原因不論時間。
扣還:遺產分割計算時,須先將遺產債務「扣還」,扣還之「債務」係指下列何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中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扣減:特留分不足,由遺贈財產中扣除。
TO16F 我的理解是,民法1173(歸扣)跟民法1148-1所適用的情形是不一樣的
民法1173(歸扣)→因結婚/分居/營業所得之特種贈與,無論時間都要歸扣,再重新分配
→對內影響財產的分配
民法1148-1→二年內不論任何原因的贈與,皆視為遺產
→對外影響債務清償
而本題問的是財產分配,所以應直接適用民法1173,多久前贈與並不影響
clever
民法1173:
歸扣:繼承開始前因結婚 分居 營業,已曾被繼承人受有財產,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I>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之。<II>
所以乙原本應繼承分130萬 扣掉六十萬剩下七十萬
回樓上大大
民法§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甲生前曾因乙分居贈與 60 萬元。所以甲的財產(600-400=200)加回歸扣60萬後,
乙丙平分各得130萬,但還沒結束,乙的130萬要扣掉原先已拿的60萬,剩下的70萬才是乙真正的應繼分!
更正:此內容為C選項 。
關於D選項須獨立看,不能由C選項的結論再去算出特留分,這樣會產生錯誤。
感謝Shelly 與佩容 兩位大大 點出我的盲點XD
D選項可參考17樓冷瘋大大的解說,可回推驗算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