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依法定方式立下遺囑,遺贈其所有之水晶花瓶予乙,但竟被丙不慎打破,甲震怒而死。關於甲所為遺贈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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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7), B(1779), C(236), D(130), E(0) #2064330
統計: A(4397), B(1779), C(236), D(130), E(0) #2064330
詳解 (共 10 筆)
#3577937
解析 :
甲依法定方式立下遺囑(O)<<<民法第1189條(遺囑法定方式)。
遺贈其所有之水晶花瓶予乙,<<<本是單獨行為;而客觀自始不能:指標的物於契約成立之時,即屬於不能給付之物。但本題幹;係法定遺囑立下時,有該花瓶。故非客觀自始不能的無效。
但竟被丙不慎打破,<<<民法第184條1項(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甲震怒而死。<<<民法第1199條(遺囑生效期)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關於甲所為遺 贈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 (O)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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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584
這跟賣東西給別人,即使沒那東西,契約仍有效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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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163618
破題
水晶花瓶,如果換成黃金花瓶,碎掉的都是黃金,滿地黃金,就知道為啥遺增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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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408237
契約有效,但沒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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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0161
原則:
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因此花瓶在甲生前毀損而在繼承開始時已非遺產,原則上遺贈無效。惟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
推定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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