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被乙詐欺,將所有之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乙,乙復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惡意之丙,嗣後甲依民法規定撤銷其與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撤銷,應於被詐欺時起 1 年內為之
(B)甲乙間之負擔行為仍有效,但處分行為無效
(C)乙丙間之負擔行為無效,處分行為亦無效
(D)乙因甲之撤銷而受之損害,不得向甲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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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9), B(660), C(672), D(4137), E(0) #2064332

詳解 (共 10 筆)

#3577917

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3條(撤銷不自由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甲被乙詐欺,將所有之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乙,乙復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惡意之丙,嗣後甲 依民法規定撤銷其與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撤銷,應於被詐欺時起 1 年內為之(X)>>>發現詐欺一年內;表示後十年。

(B)甲乙間之負擔行為仍有效,但處分行為無效(X)>>>甲得以意思表示撤銷其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第114條一項(撤銷之自始無效)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法律行為 包含 負擔行為、處分行為。)

(C)乙丙間之負擔行為無效,處分行為亦無效(X)>>>乙復將 A 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惡意之丙(處分行為 : 物權移轉因登記而生效:公示原則)。第 92 條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反面解釋:…其撤銷得對抗惡意第三人)。

(D)乙因甲之撤銷而受之損害,不得向甲主張賠償(O)>>>乙係詐欺人;法律不保護違法之人;故不得向甲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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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358

甲行使撤銷權後,

甲跟乙: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視為自始無效。所以乙沒有取得A地所有權。

乙跟丙:

債權行為有效(因爲買賣行為不以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因為乙的行為是無權處分)。

因為丙是惡意的,所以不能主張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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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4084

(A)甲之撤銷,應於被詐欺時起 1 年內為之(X)>>>被詐欺時就知道是詐欺,不可能會被騙;所以是發現被詐欺時起(O)發現詐欺一年內;表示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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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451

共同瑕疵理論為緩和物權無因性理論所創造出來的,

而物權無因性理論,是把債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和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是分開算的,

舉例來說:表意人受詐欺後,以過低的價錢將寶物出售予他人(訂立買賣契約),並進而移轉所有權,

照物權無因性理論判斷:只有債權行為受到詐欺,而物權行為因清楚認識到移轉所有權而沒有詐欺,

所以債權行為得因撤銷而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未免有些不合情理,因而有學者主張表意人受到詐欺後所為一連串意思表示,

不論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均屬詐欺所為者,應依民92撤銷之,

這就是共同瑕疵理論,兩者一起算,而非獨立分開判斷。

目前如出賣人為禁治產人、通謀虛偽買賣、出賣人被詐欺脅迫,皆可用共同瑕疵理論。


有幫助請幫在私人筆記賞鑽降低我的讀書成本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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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172
回樓上~ 乙丙間的物權行為因無權處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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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078
(A)甲之撤銷,應於被詐欺時起 1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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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835
負擔行為:係指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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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634

想問一下

甲的撤銷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所以乙跟丙之間的物權轉移無效是嗎?

乙丙之間的債權行為無關甲

所以甲的撤銷無法對抗乙丙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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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377
甲的撤銷得對抗惡意第三人,所以丙要還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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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1399

胖子 大大!
若丙是善意第三人,那是合法擁有 A 地所有權,甲不得向丙索回 A 地,祇能向乙求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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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72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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