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售某屋與乙,已為交付,其後甲再將該屋出售於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將該屋交付於乙,故乙取得所有權,乙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B)甲已將該屋登記於丙,故丙取得所有權,丙得請求乙返還該屋
(C)甲與乙之買賣契約訂定在先,故甲丙之買賣契約無效,乙得請求丙塗銷登記
(D)甲乙及甲丙之買賣契約均有效,故乙得請求與丙共有該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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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6167), C(657), D(243), E(0) #2052511

詳解 (共 10 筆)

#3679046

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房屋→不動產,其法律行為以「登記」生效。因此甲雖然將某屋交付給乙,但將某屋出售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由丙取得該屋所有權,丙得依民法§767第1項向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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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973
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屋為不動產,故「登記」者為大,所以丙擁有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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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602

乙得主張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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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958
第348條
物之出賣人(甲),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乙),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甲出售房屋給乙,甲有使乙取得房屋所有權之義務(經登記始生效力)


第226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甲)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乙)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甲後續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丙,致給付不能,乙得向甲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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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128
民法 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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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0072
丙因為登記,所以是房屋所有人,乙依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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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430
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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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874
甲售某屋與乙,已為交付,為尚未辦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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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8836
補:一屋二賣情況➜
前手救濟:
  1. 對賣家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2. 對後手不得主張任何權利▴除後手與賣家通謀虛偽得主張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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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759
Q.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出賣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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