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條文之修改,下列何者逾越修憲之界限?
(A)將立法委員之政黨比例代表總席次減少 1 人
(B)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修改為完全採取相對多數決制
(C)將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從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修改為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
(D)將我國之國體修改為君主立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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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176), C(233), D(7955), E(0) #2052484
統計: A(83), B(176), C(233), D(7955), E(0) #2052484
詳解 (共 5 筆)
#3566769
修憲界限(不可修憲)口訣 :
權 國 人 民
權力分立
國民主權
人權保障
民主共和國
277
1
#3536297
修憲界限(不可修憲)
1.人權保障
2.民主共和國 [D 君主立憲國]
3.權力分立
4.國民主權
86
0
#3725565
司法院釋字地721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之修改如未違反前述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或未涉人民基本權核心內涵之變動,或不涉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違反,即未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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