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怠金與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怠金和罰鍰都是國家對人民所課予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B)對於依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得處以怠金
(C)對於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得處以罰鍰
(D)怠金和罰鍰都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統計: A(605), B(1022), C(218), D(5248), E(0) #2052492
詳解 (共 10 筆)
怠金可以連續處罰,罰到行為人履行為止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常聽到有人說:「稅金如果過期,小心會被罰罰金。」這種話聽起來好像沒有問題,這樣講事實上並不正確,「罰金」在法律上,它只會被用在違反刑事法典或法條時,而不是用在行政機關處罰人民未履行義務時,簡言之,如果是因為過失傷害而受法院宣判處以金錢上的處罰,則該處罰即為「罰金」,如果是逾期沒繳納所得稅,則是加計滯納金,不是罰金,畢竟沒繳稅不是犯罪,用不著繳罰金。
罰金和罰鍰亦不同,罰金如上一段所云,是刑事上的金額處罰,罰鍰則是行政法上的金錢處罰,是觸犯行政法的一種責任,例如勞基法中的罰則中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這就是一種行政處罰,比起刑事處罰,行政罰對一般人的影響程度低於刑事罰,罰鍰是行政罰,受罰者只會感受到金錢損失的痛苦,但如果是法院判處罰金時,除了金錢上的損失外,還有刑事前科的紀錄,是一輩子都無法抹去的紀錄。 還有一種金錢上的處罰,叫怠金,它是行政機關對於應做行為而不做行為之人,或對不應為作為卻為作為所做金錢上的處罰,它容易與罰鍰造成混淆,怠金只出現在行政執行法與強制執行法,罰鍰是普遍出現在行政法規裡。
【罰金】
觸犯刑法經由法院判決之金錢處罰,因為是觸犯刑法,所以可能連帶刑事前科紀錄。可經由法律訴訟爭取談判空間。
【罰鍰】
觸犯行政法規的處罰,例如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怠金】
與罰鍰稍微不同,罰鍰是秩序罰,怠金是執行罰,在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中都有怠金的規定,例如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對樓上說的有些疑問,陳治宇老師說:
違停一直不開走可以一直開罰->數行為(並不是一行為)
這是老師說的,我也不確定誰說的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