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因天災不能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D)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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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289), C(516), D(1710), E(0) #2780297
統計: A(250), B(289), C(516), D(1710), E(0) #2780297
詳解 (共 10 筆)
#5117372
A:行政罰27
行政罰裁處權 因3年期間經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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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罰28
自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
ㅤㅤ
C:行政罰27
裁處權時效
因天災/事變/法律規定不能開始or進行
停止進行
因天災/事變/法律規定不能開始or進行
停止進行
D:行政罰27
行政罰裁處
因訴願/行訴/其他救濟程序
經撤銷而需另為裁處 自原裁處被撤銷日起算
239
0
#5127709
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A)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B)。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D)。
行政罰法第 28 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C)。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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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046
破題:
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行為終了起算,例外為程序更新(另為裁處)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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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131
行政罰法第 27 條~A、B、D
行政罰法第 28 條~C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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