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A)嘉南農田水利會
(B)臺灣省
(C)高雄市
(D)臺中市北屯區
統計: A(1907), B(104), C(4204), D(259), E(0) #2052490
詳解 (共 8 筆)
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高雄市為直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
【行政組織法】農田水利會即將不再是「公法人」了...
連結裡的評論標題可能有誤,因為按照預定的二階段修法後,水利會其實是「降格」,不是升格,因為水利會是從一個「公法人」(參釋字518、628、467)變成機關,從人變成手腳了,怎麼會是升格...
而這次修法就是立院希望國家拿回更多的掌控權限,才會把原本具有高度獨立性的公法人地位給拿掉,讓它變成「機關」,但會分兩階段處理,這次主要是:
1.先把委員跟會長的選舉拿掉,改成官派(通則40)
2.然後要求會長跟專職人員都必須遵守行政中立法(通則23)
下一階段(預計109年以前)要進行組織改造,才是真正的從公法人變成機關。
公法人: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
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
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
(3)其他公法人:係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
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
利義務主體者
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省為行政院派出機關,非地方自治團體。
| 依據分 | 基礎分 | 目的分 | |
| 依私法 | 私法人 | 社團法人(人) 財團法人(錢) | 營利性:公司、銀行、合作社 中間性:同鄉會 公益性:行善團、農漁會、政黨 必為公益性:基金會、私校、醫院、宮廟 |
依公法 當然成立 | 公法人 | 社團法人(人)
財團法人(物) 營造物法人(人+物) | 區域性:國家(最原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地制法) 我國通說—否認 衛武營、台中歌劇院、中正兩廳院、災害防救中心、運動訓練中心、中山科學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