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憲法疑義與權限爭議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或地方機關均得聲請
(B)地方機關之聲請均應經由中央監督機關層轉
(C)聲請人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憲法
(D)聲請人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時,得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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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 B(5894), C(642), D(565), E(0) #2052489
統計: A(583), B(5894), C(642), D(565), E(0) #2052489
詳解 (共 10 筆)
#3729756
1. 中央或地方機關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2. 人民、法人、政黨
(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二)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三)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3.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憲法訴訟法 第49條 改為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民國111年1月4日生效)
4. 法官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確信法律違憲之論證,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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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5742
考試當然是考「現行法」啊,除非題目特別提到考未生效法律,不然跟考選部吵也不會改答案啦。況且這題就寫「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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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073
憲法訴訟法
考量新制運作宜有充足準備時間,三讀條文規定,本法自公布後3年內施行。1/4 3年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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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263
1/4不是還沒開始施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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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489
聲請解釋的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 “ 經由其上級機關” 層轉
叫你們最大的老大來跟我這個司院大法官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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