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對於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不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請求廢棄原判決
(B)在人民聲請釋憲類型,違憲法令失效期限尚未屆至前,釋憲聲請人不得據以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C)法院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若認為相關之法規命令違憲,得不予適用,並宣告其違憲
(D)得聲請憲法解釋之標的,除法律外,亦包含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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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384), C(637), D(4198), E(0) #1868916
統計: A(492), B(384), C(637), D(4198), E(0) #1868916
詳解 (共 10 筆)
#2996069
補充 釋字第 725 號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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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164
大法官審查違憲、解釋的標的:法律、命令、判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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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693
補充:
統一解釋法律命令:1/2出席、1/2決議
命令違憲:2/3出席、1/2決議
法律違憲、解釋憲法:2/3出席、2/3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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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085
A 請求再判決
B 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C 法院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若認為相關之法規命令違憲,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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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060
那《不成文法》可當作釋憲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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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437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60 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第 61 條
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
前項一致決裁定作成後十五日內,有大法官三人以上認應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與否;未達三人者,審查庭應速將裁定公告並送達聲請人。
第 62 條
憲法法庭認人民之聲請有理由者,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如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並為法規範違憲之宣告。
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於前項判決準用之。
第 63 條
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
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
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第 64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屆至前,審理原因案件之法院應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之意旨為裁判,不受該定期失效期限之拘束。但判決主文另有諭知者,依其諭知。
前項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情形,各法院於審理其他案件時,準用第五十四條規定。
第 54 條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判決宣告法律位階法規範定期失效者,除主文另有諭知外,於期限屆至前,各法院審理案件,仍應適用該法規範。但各法院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俟該法規範修正後,依新法續行審理。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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