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本文有明文規定
(B)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聲請憲法解釋
(C)人民因憲法上權利受侵害,認為政府機關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即得聲請憲法解釋
(D)地方法院法官就其受理案件,確信所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裁定停止訴訟,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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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0), B(729), C(4508), D(881), E(0) #2017975

詳解 (共 10 筆)

#3470355

人民因憲法上權利受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始得提起。 

383
3
#3640851
※關於 可聲請釋憲 之「主體」

1、中央 or 地方機關:行使職權有疑義

2、人民、法人 or 政黨:窮盡救濟途徑有疑義

3、立委:現有總額1/4以上

4、法院:確信有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Q:市長?
A:不可聲請釋憲。

----謝謝樓樓下同學更正 ^__^ 參閱本篇的同學看一下9F的修正內容唷,第4點部分由於是同學提供的內容,複製實屬不妥,請大家再自己參考一下
----不好意思沒注意到資料有誤Σ(ノ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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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819

憲法訴訟法(新法) 108.1.4 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49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另外,法官 -> 適用法律認有違憲 ->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 適用命令認有違憲 -> 得逕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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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341

一個是聲請釋憲 一個是修憲 差蠻多的

聲請釋憲立委1/3 修法施行後1/4

修憲1/4 3/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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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340
釋字第305號 人民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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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054

人民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提起訴訟,均被以無審判之權限為由而予駁回,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受侵害,而對其中一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判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本院解釋,本院依法受理後,並得對與該判例有牽連關係之歧異見解,為統一解釋。本件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判例與民事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對於審判權限之見解歧異,應依上開說明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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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937
(C)人民因憲法上權利受侵害,認為政府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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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691
釋字644理由書: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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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200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立委聲請釋憲門檻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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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280
法規名稱:憲法訴訟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1.04  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95 條,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立委聲請釋憲 111年1月4日後才是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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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48385
未解鎖
關於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敘述錯誤(A)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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