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大法官解釋案件的審理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受理聲請解釋憲法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進行審查
(B)解釋憲法案件,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C)大法官若發現法律有違憲疑義,主動以會議方式,進行討論作成決議
(D)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
(E)有關審查庭之組織及程序,涉及其職權之行使,另於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定之
統計: A(4636), B(1698), C(1008), D(1645), E(1442) #1729403
詳解 (共 10 筆)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 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釋憲: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108年公布憲法訴訟法改為立委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明定自公布後三年實行)
總統彈劾案: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C)釋字第 371 號
各級法院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乃國家最高規範,法官均有優先遵守之義務,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非以會議方式)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是啊~大法官解釋是透過聲請才會發動
沒有在自己發動的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新法與現行法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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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 |
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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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更名為「憲法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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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案件方式 |
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 |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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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
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 |
以裁判方式對外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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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審查客體 |
法規範(法律或命令) |
法規範以及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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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審查案件 |
解釋憲法(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出席人2/3同意 |
調降為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X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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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公開 |
公告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聲請人之釋憲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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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聲請門檻 |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 |
降低為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