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
(A)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B)提出憲法修正案
(C)議決媾和案
(D)行使考試委員之人事同意權
統計: A(4970), B(127), C(1181), D(829), E(0) #2052485
詳解 (共 10 筆)
立法院職權:
>>制定法律
修憲提案
控制預算
>>人事同意
質詢倒閣
調查彈劾
>>條約緊急
戒嚴大赦
宣戰媾和
個人是把它們分成這樣,多唸幾次就背起來了。 =D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Q. 屬立法院之職權?
(A)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決議;立法院追認 : 憲法增修條文二條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B)提出憲法修正案(O)<<<憲法增修條文1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174條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1/4之提議,3/4之出席,及出席委員3/4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C)議決媾和案(O)<<<憲法63 :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D)行使考試委員之人事同意權(O)<<<憲法增修條文2條2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釋字第541號: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已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之任命程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基於憲法及其歷次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與其規範整體性之考量,人事同意權制度設計之民意政治原理,司法院第六屆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任期屆滿前,大法官及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其任命之程序,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 §63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