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非屬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
(A)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之土地
(B)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該土地
(C)法定期間之經過
(D)以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統計: A(1584), B(384), C(396), D(4011), E(0) #2064335
詳解 (共 9 筆)
一、何謂地上權
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同法第841之1條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所謂「地上權」係指「占有人以在他人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及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權利」。
二、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同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同法第772條規定:「前5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同法第940條規定:「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及效力分別為:
1.占有人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該不動產。
2.占有人須為和平、公然、繼續占有該不動產,如依民法第770條主張,尚須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
3.占有期間一般為20年,如為民法第770條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則為10年。
4.占有人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參 : http://www.fenc.com/magazine/show_faq_new.aspx?SN=6602
因時效而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者,在未依法登記為地上權人以前,仍不得據以對抗土地所有人而認其並非無權占有。(最高法院6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D)未登記 係 對抗效力 ;非時效取得要件。
一、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
不動產「已」登記or「未」登記
+
民§769:20年 or 民§770:善意無過失+10年
↓
因時效取得所有權以外財產權
未登記應該是所有權,而非地上權
土地的地上權跟所有權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