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因為行為人侵害法益之程度頗為輕微,以致於不予處罰之概念,係指下列何者?
(A)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欠缺期待可能性
(D)不具可罰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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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319), C(601), D(5624), E(0) #2064344
統計: A(229), B(319), C(601), D(5624), E(0) #2064344
詳解 (共 8 筆)
#3702168
(C)欠缺期待可能性
「欠缺期待可能性」是一個法律用語,白話的意思是指「社會不能期待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不會犯罪,因此免除其刑。」
最典型的例子為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註:藏匿人犯)或第165條(註:湮滅刑事證據)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有一天,你發現你的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犯罪了,來找你幫忙,你因為念在親情上幫了他。就算到時候東窗事發,你雖然犯了藏匿犯人或毀滅證據的罪,但是還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特別是直系血親或手足,如父親幫犯罪的兒子、兒子幫犯罪哥哥之類的,實務上都是一天也不用關的。因為我們社會無法期待一個正常人在那種情境下能夠遵守法律。
(D)不具可罰之違法性
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內提到「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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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276
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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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974
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無可奈何被迫實施了違法行為,其刑事責任如何,這就是期待可能性問題。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行為時的具體情況,能夠期待行為人實施合法行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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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6018
(D) 不具可罰之違法性→微罪不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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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389
難怪石班瑜老師當公務人員,基於道義幫朋友配音,雖然違反公務人員不得兼差的法律條文,但最後只記一次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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