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下列何者不是本條項所指之正犯或共犯?
(A)共同正犯
(B)想像競合犯
(C)教唆犯
(D)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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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5), B(4929), C(534), D(532), E(0) #2064347

詳解 (共 9 筆)

#3720176
刑法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 29 條
Ⅰ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Ⅱ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 30 條
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Ⅱ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 31 條
Ⅰ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Ⅱ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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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7617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然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現行刑法增訂:仍以

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係針對純正身分犯的共犯而為規定,因此,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加入純正身分犯之犯罪者,按其情節構成該罪之共同正犯(A)、教唆犯(C)或從犯(D)。

比如說甲為公務人員乙的媽媽,甲教唆、幫助乙、或是共同著手需具備公務人員身份才會犯的罪,雖然甲不具備公務人員身份,但仍以正犯共犯論(想像一下陳前總統的妻子吳淑真)

而純正身分犯的定義:指必須具備某種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為該犯罪之主體者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想像競合犯跟刑法§31從身分犯的角度延伸之間是沒有啥關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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