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關於刑法上「共同正犯」之概念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之性質,應屬於「正犯」的類型之一
(B)共同正犯在成立上,必須行為人間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C)若成立共同正犯時,即使為一部犯罪行為之人,亦須對全部犯罪之行為負責
(D)依照我國實務界的看法,「共謀共同正犯」並非屬於共同正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0), B(399), C(786), D(7382), E(0) #934787
統計: A(120), B(399), C(786), D(7382), E(0) #934787
詳解 (共 5 筆)
#1151497
(一)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規定須有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才構成共同正犯,實務上又將共同正犯區分為實行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後者是指事先先同意聯絡並參與謀議,亦屬於共同正犯。
(二)共謀共同正犯之要件:
1.事先共同意思聯絡。
2.參與謀議。
3.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
188
0
#1332820
一人既遂,則視為全體遂
57
0
#2771090
49 依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概念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包括事中協議
(B)過失犯並無共同正犯之適用
(C)有責任能力人與無責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
(D)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方式,不包括默示之合致
37
0
#2771088
4.關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前計畫者
(B)以三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
(C)所謂共同實施,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
(D)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以彼此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33
2
#1248662
釋字109共謀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
3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