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被告陳述其偵查中自白係出於警方刑求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A)禁止該自白作為證據
(B)調查有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犯罪
(C)曉諭被告指出證明之方法,讓法院進行調查
(D)優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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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8), B(736), C(771), D(4073), E(0) #934790
統計: A(1728), B(736), C(771), D(4073), E(0) #934790
詳解 (共 8 筆)
#1150617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
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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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152
警方刑求----->不正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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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413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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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05
謝謝您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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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138
| 選項 | 評析 |
|---|---|
| (A) 禁止該自白作為證據 | 過於絕對,應先調查是否真的有刑求,才能排除。 |
| (B) 調查有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犯罪 | 不是法院處理任意性爭議時的首要步驟。 |
| (C) 曉諭被告指出證明之方法,讓法院進行調查 | 雖符合法條文(第156條第2項),但不是優先處理原則,非本題最佳答案。 |
| ✅ (D) 優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 ✔ 實務正解,法院應先處理自白的任意性,才能進一步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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